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建立有专门知识的人推荐名单库。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