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被主管部门注销鉴定资格、撤销鉴定人登记,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资格、近三年以内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近三年以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四)以办案人员等身份参与过本案办理工作的; (五)不宜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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