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比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但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