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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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