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