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一)超过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没有申请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
(二)超过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没有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复议决定;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和复议决定,与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法必须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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