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