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