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情形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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