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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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该中介...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有本解释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