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有本解释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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