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