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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