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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