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