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