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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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