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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