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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