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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