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