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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