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