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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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