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