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