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