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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