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5-05-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