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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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