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2010-03-02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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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