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0-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