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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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