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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