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