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