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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