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