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