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四条 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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