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四条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