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