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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