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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