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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