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