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