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