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逾期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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