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以下简称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案件(以下简称接收被判刑人案件),应当遵循一个中国原则,遵守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秉持人道和互惠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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